办法》相关规定和条件,并如实提供基本信息资料、资金来源情况等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新三板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
某投资者反映有一位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带其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在其资产不满足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条件的情况下,介绍外部配资机构联系人,由配资机构借款至该投资者账户,帮助其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资产要求。在垫资金额到账后,该“工作人员”帮助投资者通过手机自助开户渠道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归还配资机构本金及相关利息后,也向该营业部的“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转账,缴纳了9000元的“经手费”。该投资者开通权限后,投资交易亏损了40多万元,认为投资亏损是因为该证券营业部违规垫资为其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导致的,进而投诉该证券营业部,要求赔偿损失。
经证券公司核查,一是该投资者所述的为其垫资开户且收取9000元“经手费”的“工作人员”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二是负责线上开户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前,未按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对该投资者前10个交易日的日均资产进行审核判断,仅审核其申请开通权限时的时点资产,为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了新三板交易权限。针对该证券公司判断适当性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1.根据《股转办法》第四、五、六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参与创新层股票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根据《股转办法》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3.根据《股转办法》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
4.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开通新三板权限,切勿通过垫资或配资等方式申请开通权限。证券公司应当提醒投资者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得为投资者违规垫资。
5.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交易权限开通业务时不收取任何“经手费”,投资者需防范相关诈骗活动。